菲戈易游YY:瑞松科技(688090):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体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全体独立董事都同意《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有涉及关联董事的,该关联董事应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202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对各关联方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做了表决,表决时相应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2,86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注2:上述预计额度允许在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同关联主体之间进行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间的调剂)。
汽车焊接、装配夹具、检具及其相关的电气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制 造、安装、销售;汽车制造用的专用机器(搬送、涂敷、控制、 电装、折边等机械)的制造、维修及进出口和批发、零售业务 (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 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劳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关联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13.622%的股权。
关联方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小岛敏生曾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10.22%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于2024年全部转让至公司。
机器人的技术探讨研究、技术开发,机器人系统技术服务;人工智能 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 系统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物联网技术 研究开发和技术检验测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 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无人机 系统技术服务;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 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之子基金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8.8318%的股权。
公司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之子基金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9.2799%的股权。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6栋18层0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从事经营机械、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产品研究开发、软件硬件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 术的开发、销售;计算机及耗材、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 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 营)。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孙志强配偶李丽霞之胞弟李学艺持股100%的公司,李学艺任关联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孙圣杰先生为孙志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2026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6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接受、提供劳务。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依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上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